時間:97年10月
地點:台北縣某夜市
事由:違法賣狗
結果:台北縣防治所以當事人未承認及未有交易記錄為由不予處分
有一次剛好跟朋友相約到台北縣某夜市吃東西,沒想到剛好看到一堆狗販在賣狗。
台灣的流浪狗已經從混種狗演化成純種狗,這種快速的進化程度,這些狗販功不可沒。
許多朋友撿流浪狗送流浪狗好幾年了,仍不見此狀況有好轉,
忽然間才發覺落實動保法的重要性。
於是想辦法拍下狗販在與民眾對話的內容
(狗販自己說在賣,他們賣給我們跟切貨給寵物店價格相同,對價關係等)
經過連絡台北市亦知道此人,因為這個人也有在建國花市賣狗,
因為台北市議員的壓力下,台北市相關單位不得有所行動。
取得狗販名片及其他非交易記錄的証據,已做出行政處分。
台北市動保員幫我把此案件轉給台北縣防治所,發生地是在台北縣,
經連絡台北縣,確得到令人錯愕的回答。
台北縣說:因為1。對方沒有承認 2。沒有交易記錄 所以不罰。
之前在高屏地區也檢舉一個案件,也是拍有對價關係的影片即可作出行政處分。
高屏案件請看:http://animalprotectlaw.pixnet.net/blog/post/23334454
為什麼偏偏在台北縣有這麼大的落差?
請看看影片,這樣是不是賣狗?
與官方對話內容:
971125第一段:
971125第二段:
971126第一段:
971126第二段:
本人於十二月初投書到台北縣長信箱,回覆如下:
本文內容:
1.說明:本人於今年十月到xxxxx夜市遇見違法販狗業者,遂蒐証,並提供給台北市動檢所,該承辦人員亦知該狗販在台北市建國花市販賣,亦已自行蒐証並開立行政處分(但未像台北縣所設限的要對方承認及有交易記錄為憑才能開單),該員將我提供的影片轉給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分機216劉小姐,經本人電話連絡,得知並不處分,原因是該狗販不承認,亦沒有取得交易記錄.
2.爭議:
A.請看影片:
http://www.im.tv/vlog/Personal/2507929/5272348
B.本人所提供影片中該狗販亦表明現場犬隻都是要賣的,亦表明他們把狗賣到寵物店的價錢跟在現場賣給我們的價錢相同.
C.該狗販相同在台北市及台北縣做出相同違反行政法規行為,但卻有處分及不處分的差別?
D.為什麼影片清楚拍到狗販承認是在賣的,也告知賣給寵物店也是這個價錢以及對價關係,而承辦人員卻做不處分結案?
請處理並回覆.
台北縣政府回覆內容:
農業局 | 回覆日期 | 97/12/12 15:57 | |
回覆內容 | 有關本案,說明如下: 有關本案,本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已於97年11月19日與被檢舉人進行訪談並製作談話紀錄,其表示當日影片中兩隻犬隻皆是要給殘障人士認養,至於為何會有影片上的買賣話語,是因為有人詢問犬隻價格問題才說明,並否認有從事販賣犬隻行為。本案將再洽法制單位意見,再依相關規定辦理。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第一課 聯絡電話: 02-29596353 轉212 正本: 副本: |
唉!!!!我看了台北縣的回覆,真是哭笑不得!!什麼叫做:
其表示當日影片中兩隻犬隻皆是要給殘障人士認養,至於為何會有影片上的買賣話語,是因為有人詢問犬隻價格問題才說明,
難到都沒有人覺得這個說詞很可不合邏緝嗎?這些公務人員的腦子是怎麼了!?竟然就這樣回覆我?
假若要供人領養,何需跟人說明價格問題?而在影片中狗販道出他們賣狗給寵物店的價格跟在這(指夜市現場)賣的也是一樣,這又作何解釋?這樣的違法行為不處分,我看擺明了是叫所有流動性狗販全到台北縣來賣,反正被抓也不會被罰,那麼教這些努力想要跟政府人員一起落實法令的民眾又何所適從?
狗販行為可惡,公務人員的消極行政更令人無法原諒!(((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