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提一篇文章是關於收容所領養無晶片犬隻的事情,如下:
http://animalprotectlaw.pixnet.net/blog/post/21875475
當時我認為收容所對於民眾所提出的疑問未能給予合理且予法有據的規範
讓我並不心服為什麼不能夠在該犬隻在剛被捕獲未達住滿收容所七日前領養?
推說農委會規定──>蘆洲市公所規定──>自己規定&看他心情給不給領養?
這種政府機關對民眾的態度會不會”太超過”?
我先寫信給農委會,得到的回覆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7016XXXX號
敬啟者:您好!
台端於本(97)年10月24日致本會首長信箱索取各縣市公立收容所之作業規範及領養無晶片之無主犬規定一事,本會敬復如次:
本會已於本年10月7日檢送「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 」電子檔1份給台端參考。依該規範第陸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無身分標示之犬隻(無主流浪犬),於收容當日或次日起至少公告七日讓民眾認、領養。
本會於91年11月10日業函請各縣市依該「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訂定各縣市收容所標準作業程序,以強化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品質。另依「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第六條規定,為監督考核動物收容處所之業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動物收容所標準作業程序。台端可逕洽各縣市政府瞭解相關規定,或請台端提供欲索取之縣(市),俾便本會向相關縣(市)查詢後再提供台端參考。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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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農委會的回文,無主流浪犬『於收容當日或次日起至少公告七日讓民眾認、領養』。
例如1/1抓到,應於1/1或1/2當天公告”至少”七天讓民眾認養或領回。
那就是說無主犬應該是可以讓民眾在捕抓後認養的,不一定要等飼主先來領回!
因為藍字的部份又說授權給各地方可以自訂標準作業程序,(是設置的作業程序,亦非收容期限相關規定喔!)故又寫信至蘆洲市詢問如下:
市長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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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公所回函可見漏洞百出:
1. 若按當日收容所人員口頭回覆民眾所言由農委會規定七日內不能領養,那就與農委會回覆的有所出入了。
2. 若按當日收容所人員改口說是由公所規定的,那就與公所回函有所出入了。
3. 在農委會回函中有說明各地政府可自行訂立作業規範,但依公所回函顯然並無另訂而是依中央規定。
4. 公所對民眾所告知依循法律規範顯然跟當然去詢問台北縣防治所H先生回答一樣:.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但是,該條文主要立法目的並非規定收容期限,而是規定"能否宰殺動物的界線",其第七款規定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領養者可以宰殺。是公所的收容所不懂法律看不懂中文還是怎樣?他們的無知不曉得害了多少無主犬失去有一個家的機會及能活下去的機會。
這樣的收容所管理人員,我們該讓他繼續管理下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