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96年12月
地點:台北縣三重市
事由:疑似故意虐犬事件
結果:相關承辦人員未熟識法律,以為已進入民事程序就無需另行調查處分。
資料來源:網友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jw!jTBWL6WUFRFG3SygBgNnNA--/article?mid=11448)
主要出處:蘋果日報-20071231見狗加速撞 拖
【尹維源、李碧蓮╱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婦人日前騎機車準備載愛犬回家,未料愛犬不肯上車,一輛轎車突然從對向越過中線加速衝撞她的愛犬,並卡在底盤下拖行
張姓婦人收養十二隻流浪狗、八隻貓,其中一隻養了八年的米克斯犬阿咪,上周四凌晨一時許在三重成功路遭撞,致右前腳脫臼、韌帶斷裂,獸醫囑咐疑似肝臟破裂必須留院觀察。
飼主跑
婦人說,當時她走到馬路上準備抱阿咪上機車,但牠重達
張婦和目擊民眾一起追車,但只能眼睜睜看著肇事車逃逸,所幸記下車號。目擊民眾說:「怎會有人看到狗還加速?」張則憤怒地說:「阿咪體型壯碩,壓過牠不可能不知道,根本是惡意衝撞!」阿咪被撞後直到隔天晚間才被找到。
律師林銘龍說,肇事者若故意撞狗,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還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知新聞後,便向相關單位檢舉,未能於一般處理期限回覆,
故寫信至該單位所屬政風室,請求協助,內容如下:
日期
主旨違動保法案件逾日多時未收到處理結果,請轉政風室
寄件人enews.tpc.gov.tw
親愛的網友[XXXXX],您好
案件編號:09701XXXXX
訪客信箱:XXXXXX
陳情主題: 違動保法案件逾日多時未收到處理結果,請轉政風室
陳情內容: 如附件,農委會1/10交由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處理至今已近20天本人仍未收到相關單位來信處理結果,本人所附資料並不會使承辦人員有查案上的困難,已附上飼主電話及肇事車輛車牌未何逾日多時未能收到相關單位回函?處理縣民事務不該如此,若為如此,何須設立此服務?請政風單位查處怠於職務之人,並應儘速告知本人此案件之處理結果,謝謝.
回覆內容: 感謝 台端來函,有關來函陳情事項,本府農業局表示,該管動物疾病防治所業於97年1月10日獲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700XXXX號函後,即予以妥處,目前該案已進入民事和解程序。倘 台端仍有相關疑義,可洽本府動物疾病防治所,聯絡電話:(02)29596353 分機 217。 承辦單位:政風處第三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8211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後記:
我對於相關單位如此回覆,感到錯愕。也有打電話去把我的疑問跟他們說,原來發現,他們所謂的予以妥處也只不過是從相關單位得知目前處理狀況,因為那時候張姓婦人到警察局提告刑事責任(刑法354條毀損罪),但警察勸說他們彼此和解,肇事者也願意支付醫藥費用,故就近於公所設置的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程序,原由是這樣的。
試問,動保員予以妥處了什麼?頂多只能稱上"有去關心狀況"吧。
第一,雖說此事件之當事人雙方已進入民事和解程序,但那是私人間的行為,屬於私權上的糾紛處理,處理依詢法律性質為"私法",並非"公法"。
第二,既然法律上有保障人民權利受損時可依民法及刑法追訴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與動保法屬於行政刑法之性質有所別,是故,即便肇事者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民法上的代價,其為被害人之求償權利,與政府行政機關接獲人民申訴之查處無任何相牽連,亦不該因為已走民事和解,而不作行政法上之必要處分,假若,案件都依此模式辦理,何須動保法?大家都去走民法即已足。
第三,此案件雖經私法處理,亦得為公法上(動保法)之必要處分,沒有法律上"一事不兩罰"的問題。
公務人員握有行政處分的自由裁量權,但因為法律知識不夠,對人民的申訴做了不正確的處理,申訴人卻沒有申訴的管道,只能任其做錯的處分。
(行政訴願及行政訴訟都只提供被處分人救濟)真無奈!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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