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97年11月

地點:台北市西門町

事由:一位經常帶三隻大丹狗在台北市西門町及東區行走之民眾強行帶走店家飼養犬隻,該犬至今下落不明。

結果:待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處以動保法之行政處分。

新聞來源: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Art_ID=31139766&IssueID=20081114

原作者blog:http://www.tyacad.org/phpbb2/viewtopic.php?f=1&t=15450

有一天看到這個消息,我點進去看了一下,我很驚訝做出這種事的人,竟然是我看過的人。

我相信很多人都跟我有一樣的感覺,因為這個人真的太常出現在台北市了,

之前看過他,會覺得他有點怪,但也說不出感覺,應該是也沒跟這個人談過話的原因。

看了原po文者貼的照片,說實在的,心裡感到一陣心痛。

雖然這不是我的狗,但我能感同深受當時狗所受到的痛苦,

可想而之,下場應該是一命鳴呼,只有好死跟不好死的分別。

連絡上狗飼主後,得知她對於動保員說無法處理的說法感到心灰意冷,我想也是。

而狗飼主也提起刑事上的告訴(竊盜罪),要替狗討公道,我十分佩服她的行動力,這是很多人做不到的。

因此我問了狗飼主,承辦動保員是哪位?得知後,連絡該動保員並得知此案的承辦狀況。

剛開始A動保員(簡稱)也無法按動保法處理,又跟我說法律優位的問題,我說沒有這問題,

這兩種法律名稱都是XX法,所以都是法律,也沒有特別法的問題,

如有,請指出哪有規定,我想A自己也不清楚吧!

我認為即便沒有傷害也有構成動保法第六條的騷擾,

而我問A什麼是騷擾的定義,只見他請我等一下,約等了五分鐘後,還是沒能給我一個答案。

在那次談話後,應該是有聽進去我所說的話,在下一次的連絡中,A才說先看刑事那邊有沒有判刑,

如果沒有判刑的話,動檢所會用動保法第六條開罰。(因為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相關規定)

雖然我認為動保法跟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不同,而我也知道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其實我看了很久,但又不是很了解其真正解釋,只好跟A說我再去問問其他單位,

如果有任何新的見解再與他連絡。

打去問台北市的法規會,那位小姐人非常之好,很用心幫我找資料,也給我很詳盡的回答。

之後我跟狗飼主連絡,告知她我連絡後的結果,待她告訴案件結果如何我再看下一步能怎麼做。

希望我們所做的一切,能替這隻無辜的狗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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