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97年4月
地點:彰化
事由:疑似學生虐待犬隻案件
結果:不予處罰
第一段影片是學生把狗兩個前腳綁在一起讓狗無法走路一直跌倒 其他人一直在笑
第二段影片是許多人把狗抓住另一個人拿煙給狗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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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彰化防疫所
Date: 2008/5/2
Subject: 主旨:有關台端檢舉疑似學生騷擾犬隻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有關台端檢舉疑似學生騷擾犬隻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7年4月1日檢舉函。
二、本案經本所訪談學生及查證後,發現學生拍攝影片目的為製作求學生活回憶錄之
用,非故意使此犬隻遭受虐待及傷害,實屬學生們群體間無厘頭之起鬨行為。當事
人表示對此行為深感悔意,且已接受校方處分。
三、本所另宣導當事人「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告誡不得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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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發現中州科大學生將同儕間故意騷擾犬隻並有虐待之嫌的影片PO上網供人點閱,影片中清楚看到該犬隻遭數位學生抓住固定,使犬隻動彈不得,並由另一人將煙放入犬隻嘴中並且用手握住嘴巴,使煙不掉落,狀似抽煙狀,共其他人拍照錄影。
另一片段為學生將犬隻兩前腳用繩子綁住使其無法正常行走,一直跌倒,對於犬隻所遭受之非常態之對待,旁人則哈哈大笑,殊不知已造成犬隻心裡莫大恐懼。
於四月初向彰化縣防治所檢舉,五月初得到回復,防治所人員竟以”本案經本所訪談學生及查證後,發現學生拍攝影片目的為製作求學生活回憶錄之 用,非故意使此犬隻遭受虐待及傷害,實屬學生們群體間無厘頭之起鬨行為。”結案而不作任何處罰。
動保法第六條明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雖未達外表上實質傷害或虐待,但這些學生的作為確實已造成犬隻心理層面的影響,亦違反”不得無故騷擾動物”卻不見該防治所人員對此依法做出正確行政處分,經電話詢問卻聲稱該學校學生只是為了測試狗的耐力看多久可以解開繩子,而其行為不一定對動物構成騷擾,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騷擾的定義?
在刑法中也未有對騷擾的立法解釋,但一般人都可清楚明白騷擾的定義,只要是影響他人,造成他人身體上有不舒服感覺即為騷擾,對於該防治所的回復及作事態度如此,可想而知動保法在此地區根本發揮不了作用。。。。。
只聽信違法者的一面之詞,就足以判斷是否構成虐待,在蒐証及應有的基本判斷稍顯不足。
如果相關人員對於法律常識如此薄弱,就算再修訂更完善的動保法,也是英雄無用武之地,也間接地莫許這種違反動保法的行為在該地區發生,而不需作何任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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